校園誠信管理手冊 / 法務部廉政署編撰. -- 99 面. -- 100年12月, http://www.aac.moj.gov.tw/public/Attachment/112291446326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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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5:畢業季謝師宴案
六月鳳凰花開,驪歌輕唱,又到了畢業的季節,A 校於舉行畢業典禮前夕,畢業B 班學生為感謝C 導師的諄諄教誨與辛勞付出,特舉辦謝師宴並邀請曾指導過B 班的所有老師出席餐會。
【解析】
1、飲宴應酬:公教人員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惟屬公務禮儀確有必要、正常社交禮俗標準內或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且無與身分、職務顯不相宜者,得例外參加。
2、B 班學生於畢業典禮前夕向C 導師等師長為邀宴,因教師對學生之課業等關係上,尚有相當之監督考核權,師生間具職務利害關係,依廉政倫理規範之規定,教師不可接受邀宴,並應簽報機關學校首長及知會政風單位,落實登錄程序。
3、如學生於畢業後,基於感謝等原因,邀請師長參加謝師宴,則因學生已取得畢業證書,師生間無職務利害關係,教師自可受邀;惟教師出席謝師宴前仍應考量是否有損職務形象並造成社會負面觀感之虞,倘若受邀之飲宴餐敘其設宴場所、與會人士、用餐金額等與教師身分、職務顯不相宜者,仍不宜參加。
4、不論教師是否參加謝師宴,均應依廉政倫理規範之規定,簽報機關學校首長及知會政風單位,以完備登錄程序。
【相關法條】
教育部與所屬機關學校之公務員及教師廉政倫理規範第2 點第2、3、4 項,第7 點及第12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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